dhl国际快递由第三方快递派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
假设两个国家H和F间存在不同规模的国际快递运输需求,不存在来自第三方的需求或者中转需求,两国通过一个典型的双边协定来规制该非对称的双边美国空运市场,当双边协议签订后,该市场将成为一个单一贸易市场,其反需求函数为P=P(0)。
进一步地,假设两国的旅行者按照需求来源国不同分为来自本国H和来自外国F的两部分,具体地将两部分市场需求设为简单的线性需求函数:p“=aH-Q“和pF=aF-QF,这里用af+aF=1将整体市场规模标准化为1,aH>0,aF>0分别为两个国家不同规模的市场需求,同时也是两国需求占总市场潜在规模的比重。p”和p是细分市场上的价格。
假设两国对等地分别指定来自本国的各(n+1)家货代公司可以在该市场运营,H国的货代公司分别为国有货代公司s和另外的n家私有货代公司,F国的(n+1)家货代公司全部是私有货代公司,下标;和i=1,2,…,n代表本国货代公司,j=0,n+1,n+2,…,2n代表外国货代公司,则该国家对美国空运市场成为一个混合寡占的单一国际市场。货代公司的目标函数。
假设所有的私有货代公司的目标为最大化其利润,而国有货代公司的目标则不同,根据Sun等(2005),我们给出一个基本假设:一个国家参与、开放双边美国空运市场不仅关注其直接效应,还关注间接效应,这里假设经贸往来、人员流动以及拓展市场机会等“出口促进”的间接效应更多的是通过本国货代公司参与市场来实现的(本国货代公司需要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地,拥有国有货代公司的国家将拓展本国货代公司市场份额的社会责任赋予国有货代公司,而外国则只能通过市场自然竞争实现。因而,国有货代公司的目标除了包括其自身利润外,还包括本国所有美国空运公司在双边市场中占据的市场份额。这里设定的基础上,将国有货代公司的目标定义为货代公司自身利润与本国货代公司总产出的加权。货代公司的利润来自两个细分市场,即.)=+,这同时也是私有货代公司的目标函数。对于国有货代公司s,其目标函数为w.=T。+80n,这里0e[0,1]表示国有货代公司最多能够承担与其利润目标同等的社会责任。所有货代公司在两个细分市场实现的总产量分别为Q和Q,其中Q=g+Σ+.明,QF=g.+2g+2g,则两国需求者的消费者剩余为CS5u.p=1(QHD),各国的总社会福利WLat.F为该国消费者剩余和货代公司利润之和。
QH和QF(Q日=+4+2+2q,Qn=2+Σg)分别为两国货代公司在两个细分市场中实现的总产量,TQ=QH+Qp是行业总产量,QH.(QH+Qr)代表每个国家在单一市场上的市场份额(MSh.:)。假设所有的货代公司都有相同的边际成本,简单地,假设mca..j=0。竞争行为与时序。假设所有货代公司进行寡占的数量竞争,单一市场由于已经按照国别区分了不同的市场需求,这时再区分货代公司的进出口行为已经没有实质的经济意义,只要能够得出各国的国别利益,包括消费者剩余、市场份额和社会福利。我们首先构建了一个静态的混合寡占数量竞争模型,分析其对市场绩效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其次研究了动态的Stackelberg竞争模型,假设双边的单一市场是逐步开放的,即第一阶段,双方各允许一家货代公司进入市场,其中H国指定国有货代公司s,F国指定货代公司0;第二阶段,其余的2n家私有货代公司进入市场;进一步地,我们可以将上述模型进行拓展,考查政府对国有货代公司提供补贴对竞争与绩效的影响,对应地也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情形。贸易政策工具。
假设政府能够使用的政策工具是外生的,即不考虑政府间谈判的讨价还价过程。市场准入以及运力限制是双边服务贸易市场中政府常用的限制行业生产能力供给的规制工具,这里用指定的货代公司数量来表征市场开放的程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产能限制。两国指定的货代公司数量的变化将对市场竞争的绩效产生影响。
国有政府可以通过偏向政策影响国有货代公司进而对双方的市场绩效和社会福利产生影响,具体方式是政府可以增加或者减轻国有货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程度8,进而会使均衡时的影响产生变化;模型中,我们将这一外生变量拓展为政府对国有货代公司提供的运营补贴。同时,在国际快递运输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双边市场中各国市场需求和市场规模的不同也会对国家的国际快递运输政策产生明显的影响,因而市场规模的比较分析也是我们研究市场绩效的重要因素。我们为政策目标的权衡设定了一个基准:一个国家只有在相对市场绩效高于或不低于其相对市场需求规模时,才会开放或对其美国空运市场放松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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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进口到新西兰New Zeland的B2C/C2C低值货物(低于1000新币)也同样适用商品服务税(GST)。年营收超过60000新币的海外零售商需注册GST税号,在销售产品时直接对新西兰消费者征收商品服务税并且将税金按季度返还给新西兰税务局(IRD)。
如果有更多问题,比如具体政策细节,豁免条例,如何注册GST税号,可直接访问新西兰税务局网站或者通过邮件、电话联系他们。 邮箱: info.lvg@ird.govt.nz 电话:+64 4 8903056 (周一到周五 08: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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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号:
出口口岸
备案号
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结汇方式
许可证号
运抵国(地区)
指运港
境内货源地
批准文号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件数
包装种类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生产厂家
标记唛码及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最终目的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税费征收情况
录入员 录入单位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电话: 填制日期: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 审价
报关员
单位地址:
邮编:
征税 统计
查验 放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代表报关人向海关申报的主要单证。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是报关员的基本功。本章主要介绍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的类型、填制规范及常见填制差错等内容。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和填制规范,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海关提交的申报货物状况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进出口、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根据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的要求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分为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不同类别。上述各种不同类别的报关单,有的采用不同的颜色,有的在报关单右上角加盖贸易性质的图章等方法加以区别,但报关单的各项申报栏目基本上是相同的。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两种形式,即“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般情况下,申报人应当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且确保两者申报内容一致。在特定条件下,海关可以免除申报人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义务,批准申报人单独采用纸质报关单或者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业联和留存联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人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填写报关单各项栏目。一般情况下,应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成为报关人员配合海关查验、缴纳税费以及提取或装运货物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填写规定完全一致,且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和填写也应当完全一致。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以下简称<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证明联))是海关签发的证明货物已实际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及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或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进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或结关以后,向海关申领(进口付汇证明联)或(出口收汇证明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按海关监管方式分为3类:一是可以对外售付汇
的;二是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三是不得对外售付汇的。海关对第三类海关监管方式的货物,不予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核销联
(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以下简称(加I贸易海关核销联))是指口岸海关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或其他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海关经审单、验放后,签发<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交申报人,凭以在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签发的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1,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收到“清洁舱单”,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退税证明联)。
2.对不属于出口退税范围的,如来料加工、捐赠出口货物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
二、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
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指除了(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的报关单格式以外的,专用于特定区域、特定货物和物品、特定运输方式的进出境报关单(证)。它们的性质和作用等同于上述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目前,中国海关有以下各种进出境报关单(证):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过境货物报关单、进境快件报关单、出境快件报关单、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等。
(一)保税区货物备案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以下简称<保税区备案清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保税区企业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保税区海 关提交的申请货物进出保税区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对出、入保税区货物审单、查验、核销以及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规定,(保税区备案清单)适用于保税区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包括加工贸易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口货物。对保税区与国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区内工作人员自用的应税物品,仍然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保税区备案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填制格式与内容也基本与报关单相同。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备案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出口加工区企业或其代理人填制,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的申请货物运入或运离出口加工区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对出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审核、查验、核销以及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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