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l国际快递查询价格-货物清关、报关和结关的区别
(1)大资本门槛与海运巨头寡头市场行为:少数跨国巨头的全球利益分配规则航运公司能否完成一体化产业链体系的构建与科学治理,是提升该国产业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海运产业发展战略的必经之路。事实上,从全球海运竞争格局看,一国海运业能够参与全球富人,决定其在世界海运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分配能力。当前,我国的航运界已经具有布局全球供应链的意识,但总体来说,后形成的及地域经济关系,相比较西方百年航运公司在全球中的布局,还有不小的差距。同时,我国航运公司规模也是严重制约我国航运公司布局与发展的重要原因。
(1)世界航运并购战略危机前世界海运市场垄断格局提升到新高度。近20年,世界跨国航运公司在海运市场的垄断推进战略风起云涌,不仅使世界海运市场额获得绝对的垄断性提升,同时,这些跨国航运公司,特别是全球大型航运公司已经开始从战略操作手段上进行协同与合作。一方面通过岸线、港口资源共享,船舶舱位共同安排等作出协调,运力共享机制等,以减少恶性竞争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跨国航运公司还在航线上减少竞争,并通过不同航线的整合实现一体化供应链,形成整体竞争优势,获得共赢。
东南亚金融危机促使联盟格局打破打破联盟中航运公司力量对比:机遇历次危机都会使航运市场各力量主体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在陷入经济危机用期或进入市场低迷周期时,海运业的属性就会发挥作用。力量相当的企业或者抱团取暖,或者因实力变化,实力强的企业获得兼并弱企业的机会,通过兼并等活动整合其航线与资源。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正提供这种环境,危机致使整个世界经济低迷,这使得整个航运市场需求一片惨淡。面对整体宏观环境的萎靡不振,众多航运公司经营亏损严重,形成弱肉强食的现象。
(2)联盟阶段海运市场利益瓜分机制缺陷显露:力量变化促使海运垄断市场形成吞并并购行为航运公司大资本专用性属性,同时燃油等运营成本不断提高,危机与市场惨淡情况下航运公司间恶性竞争在所难免,价格战是其中一种不可避免的主要形式。大小航运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下不断消耗各自的成本,资金雄厚的企业撑到最后自然胜出。通过兼并竞争对手的航线、资产及市场往往被主并方重新作出整合,市场份额也会相应提高。
但是,这种情况的成功率也是相当低的,除非在某些主要航线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否则在危机环境下航运公司以资本投入苦若支撑的市场地位与份额,在高成本、低收益及高风险下很难能够撑过这一低迷周期,或竞争过其他强势对手。当然,航运公司通常会作出理性选择,在实力相当的情况下,为避免出现这种问题,通过联盟协议保持各自的地位与份额,避免两败俱伤。同时联盟协议也在揽货、堆场使用、舱位共享、箱位集中调配等方面使外部营销与运营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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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包装物品注意事项及处理办法
根据目的地国的相关规定,现更新需熏蒸的国家名单如下: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韩国、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英国、奥地利、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南韩、菲律宾
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 1、检疫要求:根据中国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输入国检疫要求,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都必须实施检疫检查。出口企业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要求出具有关证书的,必须经检疫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检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核对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有关单据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实际货物与证单上的货物信息是否相互一致;检查货物木包装是否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出口欧盟的货物使用针叶树木包装的,必须取样经实验室检测(检测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未发现松材线虫的,方可实施熏蒸处理;发现松材线虫的,必须更换针叶树木包装或进行热处理。 2、检疫除害方法:目前,厦门口岸对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有熏蒸处理和热处理两种。 (1)熏蒸处理要求:A、集装箱的要求:出口货物木包装在集装箱内进行熏蒸处理时,该集装箱必须气密性良好,如箱体无破损、箱门不变形、箱门的密封橡胶不脱落、底板没有缝隙。B、熏蒸场地的要求:由于熏蒸剂是有毒化学药品,为保证熏蒸工作能安全有序地进行,熏蒸处理的集装箱必需停放在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场地内。C、熏蒸过程要求:熏蒸处理密闭时间为48小时。为保证熏蒸处理效果,在熏蒸处理密闭期间,该集装箱不得移柜。D、散气要求:熏蒸处理结束后,该集装箱必须打开箱门排放剩余毒气4小时以上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五)、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报检要求 1、办理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的报检手续时,除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等单证外,输入欧盟各成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2、报检单上的信息必须与随附单证上的信息相符。即: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必须相互一致。 3、合同(信用证)或出口企业对熏蒸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其特殊要求必须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上体现。 4、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英文名称: A、木托盘:是指一种水平的木制平台,其最小高度适合于托盘车和叉车或其他相应的装卸设备的装卸和运输。托盘可带有上部构件,但不形成六面体(ISO445-1984)。其英文名称为:PALLET,WOODEN PALLET。常见的木托盘如图一、图二所示;而图三所示的木质包装是木托盘另一种形式,通常称为木捆,其英文名称为:WOODEN BUNDLE,也可用PALLET,WOODEN PALLET。 B、木箱:是指用木材制成的有一定刚性的包装容器,通常为具有六个面的长(正)方体(GB4144.1-1996)。木箱有两种常见形式。图四所示的木质包装是箱面为密闭状的木箱,其英文名称为:CASE,WOODEN CASE或WOODEN BOX。图五所示木质包装是箱面为栅栏状的木箱。其英文名称为:CRATE或WOODEN CRATE。 C、垫木:是指置于货物底部,对货物起到加固、防滑或防震等作用的木质材料,垫木的数量与货物本身的数量不相关联。其英文名称为:DUNNAGE 或WOODEN SKID。 D、其他:除上述几种常见木质包装外,对难以把握定义的、没有规则形状的木质包装。建议其英文描述统称为WOODEN PACKING MATERIAL或WOODEN PACKAGE。
(六)、如何预约熏蒸处理 报检后,应及时把报检单递交业务部门并提前半个工作日预约进行熏蒸处理。
(七)、办理熏蒸的货物何时才能拿到通关单 出口企业在货物木包装熏蒸散气完一个工作日后,到检务部门办理通关手续。
(八)出口货物申请熏蒸处理须知根据输入国或进口商要求,出口货物需要熏蒸处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外,必须经检验检疫(含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装箱或在密封的仓库内进行熏蒸处理。使用溴化甲烷熏蒸处理,密闭时间为48小时;使用磷化铝熏蒸处理的,密闭时间为96-120小时。
*以上国家如从香港起飞出口,则必须在香港做熏蒸!以上未涉及国家依然建议不要使用原木包装。
我司要求所有货物都不得使用原木包装,防止在中转过程中出现异常。建议客户使用经过加工的木头包装。 如三合板,密度板等。 我司提供定制木箱服务。详请联系我司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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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
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补偿贸易的报关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进出口货物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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