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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超过100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1 23:02:56  来源:国际快递超过1000  作者:che  浏览次数:231

国际快递超过1000-国际空运合同标本

进出口货运保险投保指南

当一个贸易商需要对一笔货物进行保险时,首先要跟保险公司联系,通常是填制一张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就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8、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注意事项:

1、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国际快递超过1000-相关物流信息(1)

一、电子报关概述

1、含义: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2、电子报关法律地位

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应当先采用电子报关单申报,接到海关“接受申报”电子报文后,打印纸质报关单向现场海关提交报关单证进行申报。

3、电子报关申报方式

(1)终端申报方式

(2)EDI申报方式

(3)网上申报方式

4、电子报关单

电子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的格式完全相同,在不改变格式和数据的前提下,允许调整行距。

国际快递超过1000-相关物流信息(2)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第一条代理事项   1.1 乙方委托甲方,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_________地区的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   1.2 所述的委托与代理是一个广义的范围;不能理解为一旦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个案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甲方就事实上成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   1.3 乙方对个案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委托书。   第二条职责范围   2.1 对于个案的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务,乙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果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括号内的要求,除非乙方另行书面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对该甲方补记的内容,乙方应予以承认。   2.2 乙方交给甲方货物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代号、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号码。   2.3 乙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出口的报关文件。该文件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性质提供以下的相应单证,包括: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副本、协议书及国家有关批文等。   2.4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或有业务人员的签名。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或签名的、甲方有权拒收委托书。   2.5 甲方对乙方送交货物的空运出口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出口订舱、制单、报关、报验、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委托书以及补记内容或相应的书面补正材料正确地制作运单,根据乙方的一切定妥航班。当乙方有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已定妥的航班信息及出运航班信息,以及主、分运单号、板箱号。货物出运后,甲方将有关单证及文件返回乙方,乙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运单视为甲方代乙方或乙方客户填制。甲方如认为乙方可能不依照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运杂费,甲方有权利暂扣有关单证及文件。   2.6 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国或地区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   2.7 如果乙方的空运货物之最终目的地或途经国为托运国以外之国家时,则可适用《华沙公约>>及其任何后成的修订及草案(统称《华沙公约>>)管辖,且在多数情况下限制甲方有关托运乙方货物时的遗失、损毁、延迟、短缺、误送、无投递、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责任。在某些国家,《华沙公约》限制甲方的责任为每磅9.07美元(每公斤20.38美元)(或与当地货币相当的金额),惟乙方按下文申报所托运货物价值高于上述金额,则不在此限。当乙方将托运货物交本公司时,贵我双方并未就甲方运送货物停经地点达成协议,甲方可保留就托运货物以适当方式安排经过路线之权利。   2.7 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航空公司有关条例办理。   2.8 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2.9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0 双方对货物的收运要求: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2.11 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定妥舱位,乙方要求撤消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应承担由于撤消委托行为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   2.12凡因甲方无法控制之原因就乙方之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损毁、延误、短缺、误送、无送货、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空难、气候状况、机械故障所造成之延迟、公敌行为、战争、罢工、内乱以及持有实际或明显管理权的政府机构(包括海关或卫生机关)所为或疏忽,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公章)    (盖公章)   日期       日期   销售员:  部门经理:  总经理: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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